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
为指导评估机构执行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 8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估机构执行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评估机构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委托,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接受绩效评价主体委托。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决定是否承接绩效评价业务。
第六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另有规定外,未经绩效评价主体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业务资料及绩效评价结论。
第七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保证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及利用信息的恰当性,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及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