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科技部 » 正文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 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关于开展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2    浏览次数:2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科技部基础研究司、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将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07年度重点项目、2008年度所有项目、2009年度一般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包括2007年立项的11个重点项目、2008年立项的27个项目、2009年立项的10个一般项目,共计48个项目(项目清单见附件1)。

  二、有关要求

  (一)项目验收程序

  项目验收工作包括: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科学数据汇交、项目结题验收四个环节。须先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同步进行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后,才能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二)项目财务审计

  1. 一般项目的财务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应在科技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择一家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独立项目审计报告,并及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将审计报告上传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审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将审计报告、整改报告(如果有)、财务验收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10份)报项目依托部门进行财务验收。

  2. 重点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由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组织开展。请各项目依托部门于6月20日之前将财务验收申请函(1份)、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0份)报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具体财务审计要求及格式请参照附件2。

  (三)项目财务验收

  1. 一般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由项目依托部门组织开展,可与结题验收合并进行。合并验收的应指定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参加项目验收专家组,研究提出独立的财务验收意见;独立验收的财务验收专家组由5-7人组成,应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由财务专家担任验收组组长,形成独立财务验收意见。

  2. 重点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组织开展。

  3. 请于7月底前完成项目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的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材料(2份)报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备案。具体财务验收要求及格式请参照附件2。

  (四)项目科学数据汇交

  1. 项目数据汇交由科技部基础研究司组织开展。汇交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表和元数据表(格式见附件4)、《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格式见附件5)、具体的科学数据及其辅助的数据说明文档、软件工具等(详见附件3)。

  2.请登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网络在线汇交,系统将于6月15日正式上线运行。

  3. 涉密数据不进行汇交,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汇交非涉密数据。

  4. 请于7月底前完成所有数据汇交工作。对于不汇交的样本、样品、标准物质等实物,具备保存条件的单位请妥善保管,基础研究司将随时进行抽查;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单位,请向基础研究司提出保存申请,基础研究司将协调有关单位予以保存。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