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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6    浏览次数:1

有关省、自治区农牧(畜牧、农业)厅(局)、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4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继续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3个省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施。为深入推进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补奖任务资金落实

  各省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省”的总体要求和任务落实、补助发放、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建档立卡“五到户”的工作原则,切实把各年度任务资金落实到草场牧户,补奖资金不得长期滞留在各级财政。要将任务资金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扎实开展绩效评价,深化评价结果与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安排相挂钩的机制。任务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地区,不得安排奖励资金,并在适当范围予以通报。要严格补奖资金专账管理,严禁自行跨科目调剂或挪作他用。年度结余资金要及时上报财政和农牧部门,申请结转下年同科目使用。资金发放到“一卡通”或“一折通”的,要注明资金项目名称,强化农牧民对草原补奖政策的认知。牧草良种补贴实行项目管理的,要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指导,完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健全禁牧管护和草畜平衡核查机制。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严格巡查禁牧区、休牧期的牲畜放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努力确保补奖政策实施成效。

  二、及时准确填报补奖信息

  为全面及时掌握草原补奖政策任务资金落实情况,农业部组织开发了草原补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补奖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目前,信息系统和报送制度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部分地区仍存在信息系统填报进度较慢、月报表格报送不及时、数据质量较差等问题。请各地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力度,明确专人管理,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及时准确完成补奖信息填报工作。请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2012年牧户信息采集录入工作,8月底前完成2013年牧户信息采集录入工作,10月底前完成牧草良种补贴信息和草地地块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报送补奖信息定期月报表格。财政部和农业部将在今年对各省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增加补奖信息填报方面的指标赋分权重。请各省区在对下开展绩效考核评价中,也相应增加赋分权重,并在督导检查时,注意提前抽取补奖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比对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三、开展政策实施成效评估研究

  各省区要组织有关草原科研教学、监理监测和技术推广单位,分区域、分类型开展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成效评估研究。评估研究既要有面上总体情况调度,又要深入到基层一线草场牧户调查研究,多研究一些典型案例,务求摸清现状、掌握实质。调研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进行宣传报导。要加快草原监测网点建设,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为评估研究政策实施成效提供科学依据。各省区都要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将研究成果于12月底前报农业部畜牧业司。

  四、划定和保护基本草原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要继续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要求,明确草原权属及用途,加强承包合同管理,做到承包草原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要加快划定基本草原,划定的基本草原面积不应少于本地草原面积的80%。草原补奖政策涉及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原,以及享受牧草良种补贴的人工草地,要全部划为基本草原。划定的基本草原要进行县级公告,设立保护标志,统一绘图建档。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的立法进程,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建立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恢复、修复、赔偿,实行终身追究制。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五、扶持草原畜牧业转型发展

  各省区要用足用好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中扶持草原畜牧业发展的资金,推动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扶持的主体,既可以是纳入草原补奖政策的家庭牧场和专业大户,也可以是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企业。合作社成员要以纳入草原补奖政策的农牧户为主体,农牧业企业要与补奖政策户签订生产购销合同,开展订单生产经营。通过草原补奖政策的实施,不断改善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和科技支撑条件,优化生产经营方式和产业体系,提高草原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逐步提升草原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和促进牛羊肉生产供给与农牧民增收,最终实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肉、减畜不减收”。各省区2012年和2013年草原畜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务必于6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司、农业部财务司和畜牧业司。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0日 

 

 

 

  下载文件:  农办财〔2014〕42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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