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2月1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5月26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培养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骨干。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8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六)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七)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青年学者,符合前款(二)至(七)条件的,可以申请。
第七条 以下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
(二)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
(三)当年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
(四)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以及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和承担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中的限项申请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是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3年。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