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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反倾销终裁公告

发布日期:2014-06-03    浏览次数: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5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四氯乙烯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4年2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四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及措施范围

  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实施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和措施范围: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四氯乙烯,英文名称: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简称PCE)

  化学品类别:有机物--烃的衍生物

  化学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结构图:

  物理化学特性:四氯乙烯为无色透明液体,具有类似乙醚的气味。分子量165.82,熔点-22.2℃,沸点121.2℃,相对密度(水=1)1.6226,蒸气密度5.83,蒸汽压2.11kPa/20℃。四氯乙烯不溶于水(溶于约10000份体积水),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苯等多数有机溶剂;能溶解多种物质(如橡胶、树脂、脂肪、三氯化铝、硫、碘、氯化汞)。遇水可缓慢分解成三氯乙酸和盐酸。有水存在对铁、铝、锌有腐蚀(但可加稳定剂加以抑制)。非可燃性液体。高温引起分解,分解条件不同分解产物不一样,主要为盐酸、光气、一氧化碳。如有活性炭存在,加热至700℃分解生成六氯化苯和六氯乙烷。被强氧化剂氧化。与钡粉、铍粉、锂屑、四氧化二氮、氢氧化钠发生剧烈化学反应。

  主要用途:四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氯产品,用途广泛,在工业上主要用作有机溶剂、干洗剂、脱硫剂、织物整理剂、金属去污剂、脂肪类萃取剂、有机合成和热传递介质,医疗上用作驱虫药,以及制冷剂HCFC-123、HCFC-124和HFC-125等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

  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1.陶氏德国设施有限公司          27.6%
  (Dow Deutschland Anlagengesellschaft mbH)

  2.法国苏威公司                           27.6%
  (SOLVAY BENVIC EUROPE-FRANCE S.A.S.)

  3.其他欧盟公司                27.6%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西方化学公司                  71.8%
  (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

  2.埃克塞尔公司                           71.8%
  (Axiall Corporation)

  3.陶氏化学公司                           71.8%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美国PPG工业公司                       71.8%
  (PPG Industries)

  5.其他美国公司               71.8%
  (All Others)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4年5月3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含)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4年5月31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和美国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公告自2014年5月3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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