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咨询无公害食品认证及部分无公害食品标准废止后有关采标问题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食品能否使用无公害食品标准组织生产问题
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原则,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现行有效的无公害食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二、关于农业部1963号公告废止132项标准后被废止标准的适用问题
农业部第1963号公告已经明确《无公害食品葱蒜类蔬菜》等132项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停止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之前,上述132项标准均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停止施行后,需要用这些标准组织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转化为企业标准后,按标准组织生产。对于停止施行日期之后,应当转化为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而没有转化的,同时标准所规定指标没有违背国家相关规定、产品检测又符合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标准的,可提醒生产企业及时转化为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4日
下载文件: 农办质函〔2014〕35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