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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9    浏览次数: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对其于2009年1月5日公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20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申报标准,是指《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下列标准: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以下统称为“控制权”),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虽然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无法判断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等原因,实际上赋予了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常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控制权取得,可由经营者直接取得,也可通过其已控制的经营者间接取得。

  第四条 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的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第五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包括经营者从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向中国的出口,但不包括其从中国向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出口的产品或服务。

  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称“在全球范围内”,包括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金融业营业额的计算,按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执行。

  第六条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一)该单个经营者;

  (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也不包括其在上一会计年度或之前已出售或不再具有控制权的经营者的营业额。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其营业额应包括所有控制方的营业额。

  第七条 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如果卖方在交易后对被出售部分不再拥有控制权时,则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出售资产的情况下,卖方对被出售的资产不再拥有控制权,则只计算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额;二是在出售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情况下,卖方在交易完成后对目标公司不再拥有控制权,则只计算该目标公司的营业额。

  第八条 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依照本条款处理。

  第九条 在反垄断局决定立案审查前,经营者可就已申报或拟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向反垄断局申请商谈。反垄断局将根据商谈申请方提供的信息,就其关心的问题提供指导意见。

  商谈不是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必经程序,经营者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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