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工作要点,现就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与核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抓紧开展,按时完成高校章程制定与核准任务。实现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高等学校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树立紧迫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抓好高校章程建设与核准,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和中心工作,放在当前推进高等教育改革的突出位置,一把手亲自主持和推动,明确章程起草、核准各环节的时间点、任务图,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把推进章程建设作为体现学校办学水平和治理能力,衡量领导班子管理水平和改革精神的重要标志,纳入高校评估、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目前尚未报送章程核准稿的“985工程”建设高校,务必在2014年6月15日前,将核准稿报送教育部;尚未报送章程核准稿的“211工程”建设高校,务必在2014年11月30日前,按照管理关系,将核准稿报送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军队系统高校除外)。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学校领导要向教育部说明情况,明确责任。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
二、完善核准程序,以章程建设推动高校综合改革。各地要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实施规划,依法开展章程核准工作;同时建立指导、督查机制,推动高校加快章程起草工作。要按照核准工作需要,组建本省(区、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委员会负责人,加强部门合作,提高委员会评议的权威性。教育部章程核准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附后)执行。各省级教育部门也要明确工作程序,优先核准“211工程”高校章程。各地核准的本科层次高等学校章程,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分批次向教育部备案。
要以章程建设为契机,深入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章程要体现改革精神,系统反映改革要求,巩固改革成果。高校已经形成共识的改革方案,已经实施的、成熟的改革举措,通过章程可以明确的,应当予以充分反映。章程要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客观表述学校的组织特征与定位;依法准确表述与举办者关系;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制度;突出对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系统规范;加强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体系建设;着重规范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充分反映制度建设成果,为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全面依据。
三、健全执行机制,切实发挥高校章程的作用。章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章程核准后的执行机制建设,保障章程在高校管理和办学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1.深入学习宣传。高校要在学校主页设置专门栏目、突出位置公布章程并配发解读文章、相关规定;要将章程及其他主要管理制度印制成册,作为新生、新进教师、新任领导干部的培训资料,人手一册,组织专门学习。学校领导班子要利用中心组学习等机会,专门研讨章程内涵和贯彻落实的办法,主要领导要带头撰写体会文章。在学校内部形成从上至下学习章程、尊重章程,依法依章程办事的新局面。
2.完善配套制度。要以章程为准则,全面清理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对不符合章程、在章程中没有依据的,不适应学校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保留的文件要进行系统整合,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层次清晰、内容规范的制度体系;要依据章程,对自主招生、资产财务、人事管理等重要问题,以及学术委员会、理事会建设等重要领域,抓紧制定或修订具体规定,形成完整、有效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
3.增强执行能力。高校要指定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出台重大改革发展决策、制度规范,要依法、依章程实施合法性审查。校长要作为章程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章程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尊重章程,对章程已确定由学校自主管理的内容,不得任意干预,除规章以上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文件要求与经核准的章程不一致的,优先执行章程的规定。
4.健全监督机制。高校要建立保障师生及利益相关方依据章程对学校行为提出异议的申诉机制,对申诉请求要及时做出书面答复,涉及对章程文本表述理解歧义的,要及时进行解释。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及章程执行异议的申诉或者行政复议请求,要依据章程的表述做具体判断。对司法机关受理的起诉高校的行政诉讼案件,高校在陈述、答辩中要充分反映章程的依据,争取司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
章程核准及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相关经验、做法,请及时与我部法制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王大泉 罗晓季 电话:010-66097078 66096991。
附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8日
附件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
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明确教育部章程核准的程序与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核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由秘书处归口负责受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章程核准申请。
第三条教育部建立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人事司、发展规划司、财务司、高教司、学生司和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司,作为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参与章程核准初审工作。
第四条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完成校内起草、审议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教育部,申请核准。文件名称一般为《XX大学关于申请核准的报告》,文件附件包括:《XX大学章程(核准稿)》以及章程起草说明。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送材料应一式20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章程起草说明,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章程起草的过程(包括:校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有关意见的采纳和反馈情况等)、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章程特色,以及有关制度创新或者办学自主权改革重大问题的说明等。
第五条高校章程报送核准后,由法制办公室安排初审,送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根据情况,可以适当扩大范围。法制办公室一般每月或者在收到8所左右高校的申请后,集中安排一批高校进行初审。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对章程核准稿提出的意见,由法制办公室汇总后,集中反馈高校。章程中如存在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直接抵触的规定,学校应当修改;对章程章节结构、内容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供学校参考。
第七条学校完成修改后形成的章程核准稿,提交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核准委员会审议采取通讯评议与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初审和通讯评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学校章程,由核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形成结论。章程核准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中评议高校章程的,被评议高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做出说明、回应提问。
第八条章程核准委员会对提请核准的高校章程原则同意但提出修改意见的,高等学校应逐条予以回应或作出修改。高校修改后的章程核准稿,由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司局核定后,提交部党组会(部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部党组会(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按照会议意见,对高校章程核准稿进行修改,并通报高校。高校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应当由校长签发确认单;高校对修改意见有异议或者问题的,可以提出说明,或者暂缓确认。
第十条经高校确认的章程文本,由部长签发《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予以发布。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按照高校章程核准通过的时间和工作安排的顺序,依次单独编号。核准书的文书格式、内容、编号和发布范围等,由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后,高校提出修改的,原则上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根据修改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修改完成后,重新引发章程核准书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