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积极参与“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充分发挥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人才资源优势,搭建国际科技特派员创业创新平台,推动云南向东南亚、南亚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转移先进适用技术和输出新产品(农作物品种),加快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国际科技特派员”)是指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授权的科技中介机构认定,派往东南亚、南亚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开展技术合作研究、技术转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及在境外创办(合办)科技型企业或技术经济合作组织的法人单位或科技人员。
国际科技特派员包括法人和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两类。
第三条 省科技厅为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职能部门。省科技厅设立“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承担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派出任务拟订及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和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际科技特派员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国际科技特派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配合国家周边外交方针,根据外方合作需求,结合自身发展需要,以推动先进适用技术转移和新产品(农作物品种)输出为目标,在东南亚、南亚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开展技术合作研究、技术转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各类科技服务活动。
(二)推动我省在东南亚、南亚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建立(共建)科技示范基地(园、点、站)、科技培训基地、合作研发机构等。
(三)在东南亚、南亚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创办(合办)科技型企业或技术经济合作组织。
(四)引进东南亚、南亚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先进适用技术、科技成果等在云南省转化应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申报条件:
(一)云南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法人单位中的在职科技人员,或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被上述法人单位正式聘用的退休科技人员;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对外开放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能自觉保守国家秘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工作扎实;
(三)具有从事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工作经历,具备良好的知识传授及外语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原则上应具有中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申报人员须与其工作单位或聘用单位签订境外工作合同,明确派出任务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程序:
(一)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常年申报,分批认定;
(二)申报人员须填写《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申报表(个人)》,连同个人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业绩证明(获奖证书)、境外工作合同、资金筹措证明、经费预算等必要附件,并经派出单位及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式六份报送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的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以及经费补助建议,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省科技厅对审议批准拟认定的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个人)”认定证书;
(五)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期2年,认定期内在境外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天,或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期满复核合格的可继续认定。
第七条 法人国际科技特派员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云南省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单位在东南亚、南亚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建立(共建)科技示范基地(园、点、站)、科技培训基地、合作研发机构等,且境外实际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三)申报单位在境外创办(合办)的科技型企业或技术经济合作组织,登记注册时间一年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且已实现盈利。
第八条 法人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程序:
(一)法人国际科技特派员常年申报,分批认定;
(二)申报单位须填写《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申报表(法人)》,连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资金筹措证明、外国政府投资许可证、经费预算等相关附件,经单位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式六份报送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申报材料及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提出拟认定的法人国际科技特派员以及经费补助建议,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省科技厅对审议批准拟认定的法人国际科技特派员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法人)”认定证书;
(五)法人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期2年,期满复核合格的可继续认定。
第九条 各法人单位推荐认定的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超过两名。
第十条 已获经费补助的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也可申报法人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但原则上省科技厅不再给予经费补助;已获经费补助的法人国际科技特派员单位,也可推荐本单位人员申报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但省科技厅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第四章 派出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科技特派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聘用单位为国际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履行国际科技特派员派出条件、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保障及经费监管等职责。
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特派员派出前须接受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际科技合作相关政策和规定、涉外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民族、宗教和风俗习惯、外事纪律、外交礼仪、安全防范、项目及经费管理等。管理办公室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国际科技特派员开展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国际科技特派员派出任务实行项目制管理。国际科技特派员的派出单位须与省科技厅签订工作任务书,任务书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执行派出任务的国际科技特派员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公室视情况对国际科技特派员境外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五条 派出任务结束后3个月内,国际科技特派员须对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并接受省科技厅组织的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对业绩突出的国际科技特派员,省科技厅给予表彰奖励;对检查不合格或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国际科技特派员,省科技厅取消其国际科技特派员资格并中止补助经费拨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执行派出任务的法人国际科技特派员安排补助经费40—50万元;对非法人国际科技特派员单位的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每人安排补助经费10—20万元。省科技厅补助经费与派出单位及其科技主管部门配套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2。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购买试验材料、产品检测分析、燃料动力补助、交通食宿补助及开展合作研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各类科技服务的必要支出,以及在境外工作期间聘请工作和生活保障人员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向管理办公室一次性下达列入当年派出计划的国际科技特派员补助经费。签订工作任务书后,管理办公向国际科技特派员拨付补助经费的80%;工作任务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管理办公室向国际科技特派员拨付补助经费的20%。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安排一定数量的国际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经费和国际科技特派员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积极向我省金融机构推荐国际科技特派员境外创业、科技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国际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扶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优先推荐和支持国际科技特派员申报国家和云南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择优遴选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通过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和企业技术骨干海外培养计划及其他渠道赴国(境)外开展短期访学及合作研究。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积极推动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工作与科技部“国际科技特派员行动”相衔接,申请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的省外法人和科技人员应满足的条件及认定程序、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另行商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申报表(个人)(点击下载)
2.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申报表(法人)(点击下载)
3.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任务书(个人)(点击下载)
4.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任务书(法人)(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