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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4    浏览次数:2

  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关于信息惠民工程的任务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6号),为加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普惠程度,推动城市各政务部门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信息化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机制新模式,并为全面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积累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研究决定,将深圳市等80个城市列为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原则同意80个城市报送的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城市要围绕解决民生领域管理服务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制约因素,以解决当前体制机制和传统环境下民生服务的突出难题为核心,改变以往技术导向、项目驱动的信息化建设模式,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创新。要以推动跨层级、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抓手,有效整合孤立、分散的公共服务资源,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促进公共服务的多方协同合作、资源共享、制度对接。要鼓励市场参与,创新服务模式,拓宽服务渠道,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信息体系,全面提升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

  二、各试点城市要把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政策环境作为试点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惠民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试点工作,为解决制约信息惠民服务的关键问题探索经验,为国家制定信息惠民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实践依据。

  三、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联合成立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指导专家组(名单见附件1),协助研究试点城市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并为各试点城市推进建设工作、实施重大工程提供咨询指导。

  四、各试点城市在工程实施中,要注重资源整合,在已有资源基础上集中构建统一的城市信息惠民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在地市层级建设部署,在街道社区统一应用,实现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多方利用。基于统一的信息惠民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事项和社会信息服务的全人群覆盖、全天候受理和“一站式”办理。要避免区县以下层级分散建设同类信息平台,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避免形成新的信息孤岛。同时,要注重条块结合,强化试点城市建设与社会保障、健康医疗、养老与社区服务等信息惠民十大领域行动计划的有机融合。

  五、各试点城市应充分认识信息惠民工程的艰巨性、复杂性,依托现有机制设立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强化“一把手”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商决策、共同管理的领导推进机制,协调解决业务流程优化、管理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和部门利益调整等难题。要切实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及权责对称、目标清晰的考核机制,要注重建立部门间权责对等的合作模式,调动各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促进多部门合力提升信息服务水平。

  六、各试点城市要根据确定的创建工作方案要点(见附件3),研究制定实现建设目标的具体步骤和工作计划,细化并落实各项创建任务和保障措施,组织推动重点工程建设,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将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并不断提炼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机制。各试点城市所在省区政府要关心和支持试点城市建设,及时总结宣传试点城市经验,发挥试点城市对全省信息惠民工作的辐射带动作用。

  七、各试点城市要充分发挥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指导专家组的咨询指导作用,成立本市信息惠民工程专家组,建立与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指导专家组联系、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依托专家资源,协助研究解决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开展相关政策制度研究、重大工程的过程评估及相关咨询指导工作。

  八、各试点城市要强化对实施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加强对信息惠民应用成效的量化评估,每季度将有关进展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以便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问题、推广应用成果。

  九、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关注和支持试点城市的建设工作,及时总结宣传试点城市经验,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推进,为各试点城市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和推广成果搭建平台,并将强化对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情况的评估和跟踪检查,适时组织专家对试点城市的试点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选出试点效果突出的作为信息惠民国家示范城市。

  十、国家将根据试点示范工作成效,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对条件成熟的试点城市,中央财政将安排部分启动资金予以支持。后续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城市实施效果进行考核验收,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给予财政奖励。对已拨付启动资金的城市,如通过考核验收继续拨付奖励资金;如未通过考核验收,将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资金。各试点城市要抓紧推动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国家试点城市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附件:1、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指导专家组名单

  2、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名单

  3、各城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要点(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中 央 编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 生 计 生 委

  审  计  署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 家 标 准 委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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