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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请报送民族贸易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1    浏览次数:2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升民族贸易发展水平,研究推进民族贸易发展的措施,现对各地民族贸易发展情况开展调查。具体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促进民族贸易发展方面已经开展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效,包括民族地区市场体系建设及商品流通基本情况、民族特色商品流通情况、民族贸易骨干企业培育情况等;

  (二)在促进民族贸易发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有关建议。

  二、工作要求

  请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调研,摸清本地民族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建议。有关材料(包括电子版)请于2014年7月5日前报送我司。

  联系人: 祝斌  周轶

  电  话:010-8509374785093787

  传  真:010-85093795

  邮  箱:zhubinsm@mofcom.gov.cn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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