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286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告
彭水府告〔2013〕11号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彭水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渝府〔2013〕67号),同意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彭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调整情况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5日
附件
彭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调整情况表
行政区域 |
征税范围 |
土地等级 |
年税额标准 |
县城 |
汉葭街道、绍庆街道
行政区域 |
五等 |
8.00元/平方米 |
靛水街道行政区域 |
五等 |
6.00元/平方米 |
|
鹿角镇 桑柘镇
黄家镇 普子镇
高谷镇 郁山镇
保家镇 |
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
六等 |
5.00元/平方米 |
除上述列举外的建制镇 |
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
七等 |
3.00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