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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双反措施再调查裁定

发布日期:2014-07-09    浏览次数:4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白羽肉鸡案的裁定,7月8日,商务部公布有关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裁定公告。

   商务部在再调查裁定公告中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商务部根据再调查的结果对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和从价补贴率进行了调整。

   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调整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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