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规范》及《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标准》,现作为农业部第三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
2014年7月3日
NY/XZSP BZ 209.15-2014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3 《植物检疫条例》。
2.4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5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齐全、真实、有效;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3.1.2 办理程序
3.1.2.1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1.2.2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在《引进植物种苗申请单》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
3.1.3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受理。
3.2.1 审查内容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3.3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查签发及办理批件。
3.3.1 审查内容
引进种苗是否属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范围;
申请引进的种苗是否来自发生疫情的国家或地区;
以前引进的同种种苗进境口岸检疫和引进后种植期间是否发现过疫情;
引进种苗计划种植地是否符合检疫要求,引种单位是否能够落实相关防疫措施;
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门的风险分析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