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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6    浏览次数:1

  为规范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推动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近日,我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实现渔业船员新旧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渔业是高风险行业,渔业船员生产技术、安全意识和管理制度直接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渔业生产安全和水域环境。根据我国渔船和渔业船员管理现状,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办法》明确了渔业船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对渔业船员特别是船长的职责、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船员培训考试制度、培训机构的层级条件等做出规定,同时,《办法》整合了现行渔业船员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建立了一套新的职务等级划分标准和考试评估体系,减少了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岗位和层级,特别是根据渔业船员管理实际,改革了渔业船员考试体系,强化了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考试考核内容。对加强渔业船员管理、保障渔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渔业船员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提出更高要求。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将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基层渔政渔港监督工作人员、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机构、渔业公司和渔业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办法》相关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理解掌握其内容,确保《办法》确定的渔业船员管理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二、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渔业船员考试管理

  各地要以学习贯彻《办法》为契机,严格落实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船员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对渔业船员持证、船东船长履职等情况的检查,全面掌握本辖区渔业船员总体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提高船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渔业船员考试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考试管理工作。对考试中作弊、代考、不服从考场管理的考生,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考试。部分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根据考试发证机关的安排参加补考,补考次数不超过2次,逾期或补考2次仍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需重新参加培训考试。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满失效后,申请人原则上应当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并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但考虑到远洋渔船海上作业不能及时申请换证等特殊原因,考试发证机关对期满5年内申请换证的,可视情况进行考核换证。渔业船员证书被吊销的,5年内不得申请证书,5年后应当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根据渔业船员管理需要,《办法》生效后,我部将要求使用统一的渔业船员管理软件打印相关证书证件。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渔业船员数据库,配备相关硬件设备,充分利用互联网、IC卡管理等现代技术,提升渔业船员管理现代化水平。

  三、制定措施,做好新旧证书制度衔接工作

  各地要根据《办法》要求和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基层基础条件建设和人员培训,实现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顺利平稳过渡。《办法》生效后将逐步开展新版渔业船员证书的换发工作,《办法》生效前已签发的渔业船员证书,在其有效期内仍然视为有效,有效期满后需按照新旧渔业船员证书换发方案(见附件)换发相应的新版渔业船员证书;未标明有效期的渔业船员证书,均需在5年内换发新证。《办法》生效后,按新的职务船员配置标准配置船员,持旧版证书的职务船员在新版证书未换发前,可按照换发方案中新旧证书对应关系担任相应的职务。渔业船员服务簿相关内容将并入渔业船员证书,换发新证后渔业船员服务簿停止使用。《办法》生效之日起,将按新规定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进行考试或考核,并发放新版渔业船员证书。海洋渔业船员各科目考试大纲由我部制定,各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执行。应各地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推荐使用的内陆渔业船员考试大纲,供各考试发证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执行。

  四、健全机构,积极推动渔业船员培训工作

  各地应抓住《办法》颁布实施的契机,积极推动船员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培训机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和推动各地建立健全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督促其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提高渔业船员业务能力和素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开展渔业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开展培训或未具备农业部规定开展相关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标准等具体条件的,要督促其整改。取消对台渔工培训考试及证书样式的特殊要求,与海洋渔业普通船员相关要求一致,原认定的对台渔工培训机构可开展海洋渔业普通船员培训业务。

  《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198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1986〕渔〔港〕字第3号)、《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渔业船员服务簿>实施规定的通知》(1990年5月29日〔1990〕渔〔港〕字第10号)、《农业部关于做好对台渔工基本技能培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6〕22号)同时废止。

  《办法》贯彻实施中有何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附件:新旧证书换发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28日

  附件:新旧证书换发方案

  一、原证书有效期内仍然视为有效。依照原证书换证程序,5年内逐步实现新旧交替,5年后基本完成换证工作。

  二、对原持证人,按新的等级划分标准,持原有证件换发新版证书,原甲类证书换发“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远洋渔业船舶)”,原乙类证书换发“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换发新证需收回原有证件。

  新一级船长对应原一、二等船长;

  新二级船长对应原三等船长;

  新三级船长对应原四等船长;

  一级船副对应原一等大副、一等二副、二等大副、二等二副;

  二级船副对应原一等三副、二等三副、三等大副;

  助理船副对应原三等二副、四等大副(需经相应培训);

  新一级轮机长对应原一、二等轮机长;

  新二级轮机长对应原三等轮机长;

  新三级轮机长对应原四等轮机长;

  一级管轮对应原一等大管轮、一等二管轮、二等大管轮、二等二管轮;

  二级管轮对应原一等三管轮、二等三管轮、三等大管轮;

  助理管轮对应原三等二管轮、四等大管轮(需经相应培训);

  机驾长对应原机驾长、五等船长和五等轮机长(需经相应培训考试);

  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换发新证。

  三、对新考人员,按《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试发放新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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