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08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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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5〕1671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巫山府发〔201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平安巫山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10〕12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象及工作目标

(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安置帮教工作对象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重点帮教对象包括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以下统称监所)患严重疾病、伤残等人员。其他人员为一般帮教对象。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目标。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综合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做到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有人接、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创业有人帮,困难有人助,实现“密切衔接、及时帮扶、安其身、暖其心、用其长、育其人”,确保全县刑释解教人员年安置率达80%以上,帮教率达95%以上,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责任

(一)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由县综治办、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金融办、人行巫山支行、县妇联、团县委等单位为成员的巫山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司法局,负责全县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考评考核工作,各乡镇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明确工作责任。司法行政机关是主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具体承担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综治办负责协助乡镇党委和政府,通过综治工作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村(居)委会、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责任制,把安置帮教工作成效与村(居)委会负责人和民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奖惩挂钩。

三、提高服刑在教人员教育改造(矫治)质量,为安置帮教工作创造条件

(一)健全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沟通机制。依托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服刑在教人员信息化管理,实现监所与户籍所在地的信息互通,提前对接。刑释解教人员应当于释放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书到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二)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人力社保部门共同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全县职业培训总体规划。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与刑释解教人员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相衔接。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依托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教材和师资,共同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服刑在教人员,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纳入初次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后登记失业参加培训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所教育改造。民政、教育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协调解决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动员服刑在教人员家庭、近亲属不离不弃,主动帮教;组织志愿者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困难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民政部门,可以为没有监护人或不能行使监护能力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四、落实衔接措施,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对接管理工作

(一)一般帮教对象的衔接管理工作。一般帮教对象刑释解教时,司法所负责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落实专人动员其家庭成员或所在地村(居)委会代表将其接回。司法所在其接回后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与村(居)委会或家庭分别确定帮扶责任人,签订帮扶协议书,组织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致富能手落实“一助一”或“多助一”的帮扶措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提前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纳入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体系,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二)重点帮教对象的无缝衔接帮教工作。对刑释解教人员重点帮教对象,实行必接必控制度。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司法所应当立即向公安派出所通报情况,告知释放时间,商定见面地点。乡镇政府应组织综治、公安、司法等相关人员将其接回,公安派出所对其实施重点管控,司法所应建立专门档案,尽快面对面了解有关情况,落实帮扶措施。对于刑释解教后的“三无人员”,司法所应立即报告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派人将其接回,解决过渡期间的住宿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当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后续帮教措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在刑满释放前1个月,公安机关应落实专人将此类人员接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监控人员。在监所期间患严重疾病、伤残等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监所的情况通报后,应组织综治、公安、司法等相关人员将其接回,并妥善做好帮扶事宜。

(三)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县安置帮教办公室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实时了解和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每月将更新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交换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帮助。

五、提高刑释解教人员服务管理水平

(一)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就学问题。对于刑释解教前没有查实清楚身份的“三假人员”(假姓名、假地址、假社会关系)、“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点帮教对象,应列为重点对象进行临时困难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执照、人力社保部门在人员培训等方面应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录用符合刑释解教人员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录用“三无人员”的企业,政府给予财政支持。刑释解教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家庭可按照规定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税务部门应落实好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及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活动。

(二)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险规定。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或恢复有关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时限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服刑、劳动教养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经退休的,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纳入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除外)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工作、工资待遇等事项,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刑事处罚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待遇问题,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接回重点帮教对象的差旅费,乡镇政府应予以优先保障。

(二)工作考核。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把刑释解教人员管控、安置、帮教情况,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和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等情况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评内容。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和成员单位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县每3年召开一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会议。对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勤劳致富、见义勇为,做出突出成绩的刑释解教人员予以表彰。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  安置帮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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