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9    浏览次数:5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为促进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优化升级,提高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下发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从事轮胎翻新和废轮胎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进行行业准入公告管理。现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我省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收到该通知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本辖区内从事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调研、核查工作,切实摸清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基本情况。

  二、对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现有轮胎翻新、废轮胎综合利用企业,要按照申请准入公告的材料、程序和时间要求,做好申请准入公告的工作。

  (一)申请准入公告的材料

  1、企业申请准入公告的请示。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工艺装备、资源回收利用、能源消耗、环保执行、消防、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2、《轮胎翻新行业准入申请书》(见《暂行办法》附件1)或《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申请书》(见《暂行办法》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建设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6、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按申请材料顺序排放,一式3份。

  (二)申请准入公告的程序和时间

  1、申请公告准入企业,登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www.ynetc.gov.cn)下载《轮胎翻新行业准入申请书》或《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申请书》,如实填报,并备齐申请准入公告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州市工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完整的申请公告准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和材料审查,形成具体审核意见,并附上企业申请准入公告的材料,于每年的3月1日和8月30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对不符合行业准入公告条件要求的企业,按照“在《准入条件》发布2年之内,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要达到本准入条件。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各州(市)工信委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对愿继续申请行业准入公告的,协助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具体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引导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实施技术改造、优化生产工艺,达到准入公告条件提出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各项要求。对不愿继续申请行业准入公告的,在2014年7月31日前,做好企业不得从事准入条件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工作。

  四、对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各州市工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我委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新建、改扩建废旧轮胎加工利用项目的审批,一定要严格执行《准入条件》,严把产业政策。

  六、各有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积极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做好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联系人:曹立芳

  电  话:0871-63518072、63517565(传真)

  附件:

  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3.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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