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商产字〔2013〕232号
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隶属海关:
为推动全省出口品牌建设,进一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切实提高外贸增长质量和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肥海关制订了《安徽省促进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实施办法(2013-2015)》,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促进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实施办法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经信委 安徽省农委 安徽省工商局
安徽省质监局 安徽省国税局 安徽省检验检疫局
合肥海关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