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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5    浏览次数:1

  为落实好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现将2014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方式

  2014年,水稻、小麦、玉米、大豆、青稞、油菜、花生、棉花等农作物良种补贴实施范围、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与2013年一致。

  马铃薯实施脱毒种薯扩繁和大田种植补贴,每亩补贴100元,补贴对象为农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企业。花生、马铃薯良种补贴面积详见附件1、2。

  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方式暂不作统一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让农民得实惠、提高良种覆盖率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抓好重点环节管理

  (一)公开推介优良品种。省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各地主导品种的筛选,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禁止选择未经审定、审定未通过或过期淘汰的品种。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的原则,引导农民选择使用推介的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二)严格确定项目承担主体。承担花生、马铃薯脱毒种苗补贴的项目省(区),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生产能力、种子种苗质量及服务水平等因素,择优确定繁种承担主体。花生繁种主体须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马铃薯脱毒种薯扩繁主体须具有法定资质、有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设施条件。项目县要与繁种主体签订供种合同,明确繁制品种和种子价格。

  (三)严格资金发放程序。要及时向补贴对象或项目承担主体兑付补贴资金。采取差价供种的,需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确定供种企业,由供种企业实行统一供种,购种农民按补贴差价付款,供种单位登记供种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财政部门按确定的企业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根据农业部门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和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企业结算其余30%的补贴资金。

  (四)严格核实补贴面积。由村委会登记、核实辖区内农户种植面积和品种,经公示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汇总审核。

  (五)按时上报实施方案。省级农作物良种补贴实施方案于2014年8月30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各省(区、市)垦区良种补贴方案,可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也可按农场的隶属关系,由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当地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请各省(区、市)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

  (六)健全良种补贴档案。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补贴明细档案,实现县级有区域图、乡级有落实表、村级有到户清册。采取统一供种的地区,村级到户清册要一式三份,由供种单位印刷,分别用于编制计划、行政公示和财政报账。采取现金补贴的地区,清册一式两份,用于行政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时农民签字确认。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项目公示。补贴对象是农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的,要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对象是企业的,要在县级以上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天。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设立良种补贴项目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强化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补贴品种推介展示、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档案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承担繁种任务的企业,要跟踪任务落实情况,指导建立生产档案,包括品种名称、生产数量、产品质量等。省级农业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关企业开展质量抽检,确保供种质量。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保证种子市场供应,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切实保障种子供应市场渠道畅通、规范有序。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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