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延长至2014年8月20日。意欲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于2014年8月18日至8月20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到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东小楼305室)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和标样。没有登记备案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登记备案时,供应商必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企业提供《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7月28日至8月6日已领取招标文件和标样的供应商,登记备案资格有效,无需再次登记备案。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有疑问或需要澄清的供应商,应于8月21日之前将疑问或需澄清的内容书面告知招标人。
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3(3)条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更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军队企业提供《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军队企业不需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3(7)条款要求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3(8)条款“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更改为“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军队企业提供军队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3(9)条款“2014年1-3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更改为“2014年1-3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军队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3(10)条款“2014年1-3月依法缴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更改为“2014年1-3月依法缴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军队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3(11)条款要求提供的“2011年7月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说明(原件)”,由投标人自己出具,格式自拟,投标人应保证其真实性,责任自负。
四、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7.5.2条款“检测指标及适用计分规则”表中,“纤维含量(平纹府绸棉含量60-3%,斜纹府绸棉含量80-3%)”更改为“纤维含量(平纹府绸棉含量80-3%,斜纹府绸棉含量60-3%)”。
五、为确保样品匿名检测和评审,投标人所提交的样品不得出现公司名称字样等任何标记,标准中所有涉及“承制单位”或“承制方代号”的位置,样品中均不应印制或标注。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进行生产。
第II-1子包软肩章、硬肩章、套式肩章,投标人所提交的样品尺寸均应为2号。
第II-2子包领带,投标人所提交的样品,“商标丝织带”用与面料相同的布袢代替;号码唛及洗涤成分唛无需缝制。无需提供使用说明,“税务领带标准”中表8第一行关于“外观质量”有关“重缺陷”中“使用说明不准确;无商标”及“严重缺陷”中“无使用说明”的内容,在样品检测及评标时不做评判。
第II-5子包大檐帽和女帽所用毛涤贡丝锦面料、第II-6子包栽绒帽和皮毛所用毛涤缎褙哔叽面料,投标人在制作样品时,请自行按“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规定的内容采购相应面料进行制作,帽钉由投标人按“税务纽扣、帽钉标准”自行制作,不得有任何标记。中标人按采购合同进行生产时,必须采用招标人确定的面料生产厂家提供的面料,帽钉及其他原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或制作。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相应面料价格尚未确定所带来的风险。
请各投标人打印“我方已知悉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于2014年8月18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6年税务制服采购项目“澄清公告》”,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于2014年8月22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收悉本公告。
联系人:孙晓博 顾隐
联系电话:010—63417048 63417045
传真:010—63417048 63417045
电子邮件:sun_xiaobo@sina.com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