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因工伤残津贴按三类情况上调

发布日期:2013-05-31    浏览次数:4

  5月2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企业因工伤残在职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了调整。此次调整过程中,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职称以及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三类情况进行调整,月人均增加186元,达到1756元,增幅为11.85%。此次调整是我省自2006年以来第9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至文件下发前的各项调整费用,将向在调整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一次性补齐。

  据悉,5月10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企业因工伤残人员伤残待遇标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随后下发《关于调整企业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一至四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规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调整范围已退休工伤人员不在调整之列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但是已按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提高

  同时,同步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37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0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822元。

  此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9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8元。

调整标准伤残津贴分三类情况进行调整

  此次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职称以及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三类情况进行调整。

  按伤残等级调整: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14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05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86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77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

  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按职称调整: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有副高职称的人员(含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兰州晨报 记者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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