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法》修订核心 应是提高监管效力

发布日期:2013-05-30    浏览次数:2

  据媒体报道,依据中共十八大政府工作报告的总体精神,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动议对《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修订。据悉,修订工作的重点之一是“理顺国资监管体系”,通过修法,将各级国资委确定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唯一代表”。

  所谓“唯一代表”,就是将所有国有资产都归国资委监管。如果这样,中国的国资委就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老板,国家国资委的规模也可能成为整个国家机关最大的。不然,将难以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

  其实,这一思路早在国资法起草时就有过讨论。只是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下,没有能够迈出实质性步伐,最终还是以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为落脚点,出台了一部涵盖范围较窄、约束力较弱的国资法。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国资法的修订,真的如媒体所披露的这样,重点是理顺国资监管关系,将国资委确定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唯一代表”,亦即对现有的权力格局重新分配与布局,那么,此次国资法的修订,又将不尴不尬、不伦不类。因为,就算国资委成为了“唯一”的出资人代表,就能将国有资产监管好了?就能比现在的多头监管更好?

  实际上,能否将国有资产监管好,能否真正充当好国有资产的出资人重任,关键不在谁来“代表”、谁来监管,而在如何“代表”、如何监管。也就是说,国资法的修订,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监管、如何提高监管效率、如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造福全民等重点和关键问题,而不是监管的权力如何分配。

  监管是需要权力,前提是,监管的权力必须建立在制度规范、规则保障、运行有序、监督有力的基础之上,亦即不管谁来监管,也不管监管的权力由谁来行使,制度只有一种,规则也只有一种,而不是各拉各的琴、各弹各的调。如果这样,就算国资委成为唯一的“代表”,也不会监管出什么效果来。

  事实也是如此,从目前国有资产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国资委直接监管还是其他部委监管,无论是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都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监管没有法制意识、市场观念。一方面,对监管机构来说,仍然将自己定位于过去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把对权力的运用看作比资产监管重得多,动辄对企业发号施令,甚至严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这一点,地方国资部门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地方所监管的企业少,一些习惯于利用行政权力的监管者,就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监管”权力。如一些地方的监管者,为了部门甚至个人的权力,对企业进行战略重组时,总是死守国有控股权不放,导致很多可以重组的项目难以重组成功,失去了发展机会。不仅如此,对企业的人事制度更是横加干涉,要求企业必须完全听命于国资委、甚至某个个人。如此,国有企业还如何具有市场经济主体特征呢?还如何做大做强做优呢?另一方面,对被监管者来说,按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市场规则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制定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免权和薪酬考核权都掌握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国资委手中,因此,企业对法律和市场的敬畏度就远不如对行政权力的敬畏度,导致许多企业经营者可以不对企业、不对员工、不对市场负责,但必须对上级领导负责。这样的监管方式,又怎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呢?国资法的修订,又怎么能不将重点放在如何加强监管、如何提高监管效率方面,而过多地考虑监管权力呢?

  必须注意的一个事实是,按照中国目前国有资产的布局和结构,也不适合全部归集到国资委一个部门监管。想一想,仅目前国资委监管的100多家企业的国有资产就已经相当巨大。如果再加上银行、保险、矿山等资源型国有资产以及各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国资委该是一个多么庞大的机构才能完成监管任务呢?更何况,这样的监管是建立在对权力的高度追求与瓜分方面的。

  对国有资产监管来说,现在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建立相对完善和科学的监管体系,健全监管的各项制度,规范被监管者的行为。国资法的修订,也应当围绕这个层面而展开,而绝不是权力如何集中。如果从立法开始起,就过度考虑权力的集中或分配,而不是监管的效率与水平,那么,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真正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大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将可以退出的全部退出。特别是目前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更应当加快退出步伐和改制速度,而不是划归国资委监管。

  总之,国资法的修订,必须坚持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原则,而不是迁就行政权力,造就某个部门的需要。也正因为如此,国资法的修订,就不能以国资委牵头,而应当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牵头,且可以像医改方案一样,设置出多种修订版本,供立法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参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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