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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3    浏览次数:0

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现将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3〕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和市民政局组成,负责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和复审工作。

  二、符合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认定条件并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科委提出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认定小组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通知》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做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审核决定。申请单位的免税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三、认定小组对已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两年进行免税资格复审。取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免税资格到期日前的两个月内向市科委提交复审材料。复审材料包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材料和已享受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对复审通过的单位,以公告形式公布名单。逾期未接受复审的,免税资格自动终止。

  特此通知。

  附件:科学技术部、民政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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