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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 企业享15%税率

发布日期:2014-08-27    浏览次数:4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从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公告颁布两年以来,该配套文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一直未露面。如今,这部西部大开发重要文件,被人称为“中国最难产文件”终于出台了,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为了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8月20日

  以下为目录全文: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制订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

  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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