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山西省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交易团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4    浏览次数:1

各市商务局:

  现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山西省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和《中国 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山西省交易团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商务厅

2013年6月3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山西省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分配和管理,提高展位分配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广交会对扩大出口规模、优化外贸结构、促进转型升级方面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本办法所指一般性展位是指广州外贸中心根据我省年度出口额核定分配给我省,并由山西交易团组织分配给各出口企业申请使用的展位。品牌展位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山西省一般性展位分配和管理要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申请优先、出口业绩优先、生产企业优先、潜力企业优先、适度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山西省商务厅是广交会山西省交易团的组织、管理部门,对全省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山西省广交会展位分配和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交会展位分配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受理出口企业品牌展位申请,并向各进出口商会进行申报;负责受理一般性展位的申请和分配;负责以山西省交易团的形式组织企业参展。

  第五条  各市商务局根据山西省商务厅的授权组织本市参展企业组成分团,是各分团的组织、管理部门,对本市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进行管理。负责受理本市出口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和初审,并向山西省商务厅进行申报;负责以山西省交易团各市分团的形式组织企业参展。

  第六条  各市参展企业在10家以上或展位数在15个以上方可组成分团,条件不够的市组成联合交易分团并指定分团负责人。各市商务局未经省商务厅授权,严禁将展位申请受理和审核权限下放到县(市、区)。

  第七条  各市分团应按时与所属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出口展位使用责任书,并与省交易团签订展位使用责任书。各分团协助省交易团做好所属企业展位使用、安全保卫、成交统计、宣传报道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筹展或展览期间出现展位纠纷,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处理。对当届展位纠纷处置不当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分团,省交易团将在全省范围内对该企业所在分团进行通报,并取消从下届起连续4届组团资格。

  第三章  申请展位企业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申请展位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西省内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和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以生产企业名义申请广交会展位的企业,其工厂必须设在山西省境内。

  (二)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须达到广交会统计口径下规定的最低出口额标准:流通企业75万美元,非流通企业40万美元。

  (三)具有负责所申请参展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会员资格,并及时缴纳会费。

  (四)无严重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无侵犯知识产权,无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贸易合同纠纷,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等行为。

  (五)无违法经营的记录,企业年检合格。

  第四章  展位申请和分配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参展资格的企业均可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选择参展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提交参展申请和展位数量要求,并按规定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2份。

  第十一条  申请展位企业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展位申请书。包括企业简介、申请展位类别及数量,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原件);

  (二)参展申请表。网上报名打印的参展申请表,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原件);

  (三)上一年度海关出口额证明(原件)或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销售额证明(原件);

  (四)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七)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

  (八)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证书,参与制定或修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九)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证明材料;

  (十)境内、外商标注册证;

  (十一)国家级或省级出口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十二)经营本省特色优势产品的证明材料;

  (十三)参加省商务厅组织的境外展览会或在上届布展评为优秀的证明材料(以商务厅文件为准)。

  上述(一)至(六)项为必备材料,(七)至(十三)项为加分材料。

  第十二条  各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制定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市商务局正式行文报省商务厅,同时附申请企业书面申请材料1份。无书面申请材料的,视作无效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按照《广交会山西省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量化评分、排队,并拟定初步分配方案,经处务会通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展位最终分配结果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五天,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企业如对分配结果产生疑义,可向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实名投诉。公示结束后将最终分配结果公布。

  第五章  展位分配原则

  第十五条  山西省一般性展位分配遵守以下原则

  (一)各类展区一般性展位按企业得分排名依次分配,一般性展位的最低分数线根据各展区的展位数量以及企业申请情况予以确定。

  (二)一般性展位分配向生产企业倾斜。暂按照一般性展位60%安排给生产企业,40%安排给贸易企业执行。

  (三)生产企业展位申请仅限主营产品单一类型展区,展位安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对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国家级驰名(著名)商标的生产企业,或产品体积较大、需要展位数量较多的生产企业,展位安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贸易企业单一类别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对于同一法人控制的多个企业总展位数原则上不超过12个。

  (四)为扶持我省高新技术及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广交会的有关规定,山西省交易团划出不高于总展位20%的展位,分配给达不到最低准入标准,但有发展潜力、有出口供货但无自营出口额的生产企业及无出口额的流通企业,特别是低碳、环保、科技、民营类企业。此类参展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报各市商务局备案。此类展位仅限于企业自用,展位类别必须与企业自营产品同类,不允许跨展区申请,不允许联营。分配办法参照量化评分标准,由对外贸易处提出参展企业名单,报厅领导审定。

  第六章  展位管理及处罚

  第十六条  为提高我省广交会参展质量和展位使用效率,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参展企业和展位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春季广交会对展位进行调整,展位分配原则上“一定两届”(春、秋两届广交会),秋季广交会企业参展仍需在线申报和书面确认。

  第十七条  对违反海关、工商、税务、外汇和检验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的企业,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符的企业,一律不纳入我省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范围。

  第十八条  山西省交易团建立违规企业档案系统,对违规企业和分团进行处罚记录,并将此作为今后展位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山西省交易团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山西省交易团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广交会展位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参展秩序,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山西省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一条  我省广交会展位仅限在我省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

  第二条  山西省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的使用与管理,并与各分团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各分团与本分团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三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参展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

  第五条  参展企业须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每天参展成交统计表报送山西省交易团。

  第六条  参展展品必须是参展企业或经参展企业许可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展品不得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企业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企业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

  第七条  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八条  流通型企业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非流通企业共同参展。通过审核并获得参展展位后,流通型企业为参展企业,非流通企业为联营∕供货单位。

  第九条  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品牌展区禁止企业联营参展。

  第二章  展位违规使用的认定

  第十一条  参展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材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假、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也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两家或两家以上联营(供货)单位的;

  (三)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材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四)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定范围;

  (六)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展览期间无企业参展的空置展位,经大会检查组认定并确认处罚。因不可抗力造成展位空置,交易团写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可免于处罚。

  第三章  展位违规使用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具体内容详见《参展手册》。

  第十五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品牌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5届在违规所属品牌展区的参展资格,并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所属展区品牌展位的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  对空置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罚:

  (一)空置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两届参展资格;

  (二)空置品牌展位的参展企业,其空置展位所在展区的品牌展位全部收回重新安排,直至下次品牌展位重新评审为止;

  (三)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第十七条  对特装超期更改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罚:

  (一)企业在一个展区出现特装超期更改的,从下届起连续三届不能在该展区进行特装;

  (二)企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展区出现特装超期更改的,从下届起连续三届不能在任一展区进行特装。

  第十八条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企业,将根据大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参展手册》。

  第十九条  参展企业如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省商务厅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展资格,并记入违规企业档案系统,在全省进行通报:

  (一)参展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如有不实申报,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参展资格。其中经现场查验,工商营业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相符的企业,禁止参展。

  (二)对违反国家海关、税务、外汇和检验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的企业,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展资格。

  (三)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展位费的,展位收回重新分配,取消企业从本届起连续两年(四届)参展资格。

  (四)对不及时上报“广交会成交统计表”的参展企业,将取消其下届参展资格。

  (五)对连续多次不参加省商务厅要求参加的会议、活动的企业,如缺席次数超过三次,取消其下届参展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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