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及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函字〔2013〕75号)

发布日期:2013-06-03    浏览次数:4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2012年,省安全监管局在冶金等工贸行业执法检查过程中,抽检6个批次安全帽,经检测全部为不合格产品,对从业人员生命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及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健康与人身安全,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及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劳动防护用品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项目)等建筑工地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检查重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鞋、焊接眼面防护具等。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企业是否按规定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企业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是否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四)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超过使用期限,是否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采取各地自检自查、省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6月1日—7月30日,各地要对本辖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及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自检自查,对检查中发现无安全标志的、假冒伪劣或超过使用期限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坚决禁止使用。对疑似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劳动防护用品要现场抽样封存,责成企业派人送法定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抽样要求见附件),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抽查各地自检自查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认真安排部署,结合“打非治违”行动,认真组织制定劳动防护用品检查方案,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做到明确任务,措施具体,确保检查不走过场,收到实效。

  (二)严格按照有关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检查,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不按有关标准配备、超期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的企业,要依法处罚。

  (三)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部署情况、检查情况、检查企业数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及整改情况,下步工作建议等,并于7月30日前报省局监管二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联系人:尹宇洲 电话:0451—87012022

  电子信箱:jgec@163.com

  附件:在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送检要求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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