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8部门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6-04    浏览次数:1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23号令)。该《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共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共修改11件规章和1件规范性文件,分别是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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