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缓解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天使引导资金”),为规范和加强省天使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天使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在我省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面向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以及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依靠技术创新发展壮大。
第三条 省天使引导资金主要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规定范围内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
第四条 省天使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天使引导资金来源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偿回收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拟定省天使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天使引导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天使引导资金实施的监理、验收、统计和回收等工作。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省天使引导资金作为弥补天使投资损失的风险补偿资金,向已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提供一定数额的风险准备金,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
第八条 鼓励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安排相应配套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省对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地区的天使投资机构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天使投资机构在投资前或投资后,可提出申请省天使引导资金的投资机构资格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机构列入省天使引导资金扶持的投资机构库,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入库文件,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在向规定范围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完成实际投资后,可申请省天使引导资金;省天使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风险准备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天使投资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按照上述天使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配套。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机构在实际完成投资三年内未形成投资损失的,全额返还省天使引导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若发生损失,按照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50%从给予的风险准备金中补偿,其中30%由省天使引导资金承担,20%由地方配套资金承担,补偿损失后剩余资金全部返还;省天使引导资金风险补偿最高金额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省天使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且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省天使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注册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投资累计占实收资本的50%以上;
(四)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10%;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3年以下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
(一)其中成立时间未满18个月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须在江苏省范围内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除外;
2、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3、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5、企业不属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投资成立的公司或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具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如:子公司等形式)。
(二)其中成立时间18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原则上营业收入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
第五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科技创新的工作重点,发布组织开展符合省天使引导资金支持的天使投资机构入库及申请省天使引导资金的申报通知。天使投资机构入库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公布的方式组织,省天使引导资金采取定期申报、集中下达的方式组织。
第十六条 天使投资机构入库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扶持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向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天使投资机构推荐表》,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申请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主要申报材料如下:
(一)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请表;
(二)天使投资机构简介,包括股东结构、历史沿革、投融资规模、投资管理情况及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内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的制度文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介绍,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提供至少3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简历;
(六)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七)以往所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基本情况表,被投资企业投资前和投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或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和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
(八)当地科技、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请省天使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主要申报材料如下:
(一)省天使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被列入省天使投资机构库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同时提交入库资格申报材料);
(三)投资分析报告(天使投资机构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作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
(四)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接受天使投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入驻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证明材料;
(五)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投资人协议等复印件;
(六)成立时间不足18个月的被投资科技型企业提供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立时间18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被投资科技型企业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创办、领办被投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国家或省人才计划立项证明,以及研发人员、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证明材料;
(八)申请单位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需提供受托创投基金说明函原件。
(九)当地科技、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六章 合同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对各地推荐上报申请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联合发文列入省天使投资机构库。
第二十条 对提出省天使引导资金申请的天使投资机构,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提出符合省天使引导资金扶持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名单,并下达省天使引导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资助的天使投资机构,由省科技厅与投资机构、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地方科技部门等共同签订《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合同》,依据合同拨付省天使引导资金,省天使引导资金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孵化器管委会共同负责辖区内入库天使投资机构以及获得省天使引导资金扶持的天使投资机构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情况和投资企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天使投资机构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投资损失,由天使投资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企业所在孵化器管委会及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核实情况后,由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审批;经过批准的投资损失按照比例从省天使引导资金及地方引导资金中划款补偿。
第二十四条 天使投资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和各市、县(市)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科技局及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省天使引导资金风险补偿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该投资机构的省天使引导资金申请,并对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予以通报批评:
(一)弄虚作假骗取省天使引导资金的;
(二)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资金实施情况检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投资进展情况等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鼓励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天使投资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与省天使投资联盟的组建。省天使投资联盟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开展的业务,其费用经审核后可在省天使引导资金产生的利息中支付。省科技厅支持联盟为天使投资机构与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交流互动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