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1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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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5〕1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nth="11" w:st="on" year="2015">201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储备、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和统筹全市应急物资调配,协调与周边省市的应急物资储备合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支援应急物资,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和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应急物资储备重点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以及市政府规定,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和管理制度。指导并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相应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储备。

(二)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电煤、天然气储备。

(三)市城乡建委负责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处置其他突发事件所需大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储备。

(四)市交委负责公路、水上、轨道抢险保通机械,水上、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事故处置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应急运力的调配。

(五)市农委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六)市商委负责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等城市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面(饭)、盒饭、饼干、矿泉水、牛奶等应急救援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

(七)市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处置、消防抢险救援、治安防控、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储备。

(八)市民政局负责帐篷、衣物、棉被、应急灯等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九)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一)市规划局负责地理信息服务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二)市市政委负责城市道路、供水、排水、桥梁、隧道、城市照明和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三)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水利设施抢险救援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四)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五)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十六)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七)市民防办负责防空通信警报预警、处置人防工程事故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八)重庆海事局负责长江水上交通事故救援、船舶防污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九)重庆煤监局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二十)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一)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二)成铁重庆办事处负责铁路交通事故处置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三)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四)民航重庆监管局负责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处置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五)市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应急储备。

(二十六)国网市电力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

其他市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级应急物资储备。

区域性应急中心应储备与区域性应急救援相适应的应急物资。

 

第三章  物资储备

 

第九条  应急物资储备以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

政府可以购买相应数量的应急物资进行储备,也可以与供货企业、专业仓储企业,特别是保供企业等代储单位签订代储协议,由代储单位储备应急物资;或者与生产企业签订协议,生产企业确保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政府储备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应急物资捐赠、捐助,家庭和个人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条  承担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以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动态数据库,同时开放数据接口,供市政府应急平台调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应急办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应急物资储备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物资台账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物资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以物易物、折价处理、返厂轮换、技术改造等方式,对失去使用价值、超过储存期限的应急物资进行定期轮换,对损耗物资及时补充,确保足量够用、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因无法轮换等原因报废,应按有关规定销毁。报废的应急物资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实施报废处置。达到规定限额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物资调用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保障急需”的原则,合理选择应急物资调用地点和物资种类。通常情况下,各单位自行调用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紧急情况、需要调用多个单位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统一调用应急物资时,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按政府要求统一调用。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后,应立即调拨,不得拖延贻误。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使用完毕或报废处置后应及时归库或补充,确保应急物资处于满库状态。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整合资源,建立各类交通工具和应急队伍的数据库,调动各方面运输能力,形成以陆地、水上、空中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立体运输网络,根据运输任务、地形特点、气象条件等情况,充分发挥各种运力的优点,确保应急物资运输及时、高效。

第十八条  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可以实行“先征用、后返还、合理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所需资金。属于财政经费保障范围的,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中央驻渝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二十条 应急物资储备相关经费应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严格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补贴、储备、运输及储备库建设等,严禁挪用或占用。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储备应急物资;

(二)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三)应急物资遗失、损坏,更换不及时;

(四)延误应急物资调用;

(五)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应急物资储备资金;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nth="1" w:st="on" year="2016">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nth="11" w:st="on" year="2015">2015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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