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办〔2013〕3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实地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沪教委办〔2009〕37号),2009年以来,我委与市档案局已对本市35所高校开展了专项检查。今年,我委将继续对本市部分高校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间为2013年10至11月。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学校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二、检查小组
由市教委办公室、市档案局相关部门、高校档案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三、检查内容
(一)组织学习、宣传档案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是学习贯彻“27号令”的情况。
(二)学校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情况。包括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情况,档案工作领导分工情况,档案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条件保障等情况。
(三)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档案工作是否列入学校发展规划,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是否列入学校有关工作制度,对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是否有控制措施,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档案是否管理到位等情况。
(四)档案工作业务建设情况。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情况,案卷质量达标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情况,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等。
(五)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情况。包括档案利用效果、档案编研成果、档案机构发挥文化传播教育功能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综合评分、口头反馈意见及事后书面反馈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检查程序
(一)被检查高校档案部门负责人汇报本校贯彻“27号令”情况。
(二)检查小组进行实地检查,评定等级,口头反馈意见。
(三)检查小组组长对检查情况进行小结。
(四)被检查高校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讲话。
请各有关高校于9月20日前将本校贯彻“27号令”情况的自查报告和自评分表(见沪教委办〔2009〕37号文附件)报送市教委办公室,并做好检查准备工作。具体检查日期检查组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顾建建、何斌;联系电话:23116636、23116640
电子信箱:gjj@shec.edu.cn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