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单独执法

发布日期:2013-06-05    浏览次数:4

  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2013年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继续打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攻坚战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申领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通知》指出,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执法人员信息在政府和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征地拆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食药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基层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粗暴执法、滥施处罚等问题。(兰州晨报 首席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范莹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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