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黑安监〔2014〕—34号)

发布日期:2014-05-07    浏览次数:2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17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评定标准》),请及时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底数,建立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各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小微企业评定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要及时将《小微企业评定标准》转发到每户小微企业;要分期分批举办《小微企业评定标准》业务知识培训班,使企业全面了解掌握《小微企业评定标准》内容及工作方法。

  三、各市(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分级原则下放权限,将小微企业评审组织、核准公告等工作下放到县(市、区),同时,加强对县(市、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质量。

  四、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评审管理、严格评定标准要求,组织好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发证工作。要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定专人负责录入达标小微企业信息。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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