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省区域知识产权
示范创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知发管〔2013〕38号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金华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浙知发综〔2008〕8号)和《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验收考核办法(试行)》(浙知发管〔2010〕6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6月下旬对2012年底到期的省区域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进行验收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富阳市、宁波市北仑区、温州市龙湾区、安吉县、绍兴县等5个县(市、区)和金华市高新区。
二、 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总结自评(5月20日-6月15日)。
上述单位根据浙知发综〔2008〕8号、浙知发管〔2010〕69号和《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验收考核评定指标(试行)》,以及各单位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准备相关汇报材料。
经所在地市局(委)同意,提请验收的示范创建单位应于6月10日前由本级人民政府将相关验收考核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件)报送省局。
第二阶段:验收考核(6月16日-6月30日)。
省局在初审书面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集中对示范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预计2天),视情实地抽查有关单位或企业。专家组重点听取政府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汇报(要求制作多媒体课件),审阅有关工作文件资料,形成验收意见。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认定公布(7月1日-15日)。
省局验收考核领导小组在有关单位自评与专家组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对2012年省区域示范创建单位验收考核意见及示范认定结果,网上公示后正式发文。
三、相关要求
(一)各示范创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验收工作,按照区域创建与示范工作要求,对照本地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验收考核指标内容,认真做好准备工作。重点在总结经验、查找差距和明确下一步思路上下功夫,认真填写自评表,如实反映创建工作情况,应证明或解释的,需附相关材料及说明。
(二)各市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要对所辖示范创建单位的验收材料进行预审核,确认提请验收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以保证本年度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验收考核工作有序进行,取得实效。
联系人:专利管理处 沈方英
电 话:0571-87054065
邮 箱:shenfangying@zjinfo.gov.cn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