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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4-09-05    浏览次数:3

  2014年4月,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75号,下称“《决定》”)。日前,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修改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进行修改?

  答: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决定自2012年起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下称机考)。

  随着注册会计师考试方式由纸笔考试改为机考,以及社会各界对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不断提出新要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下称“原《考试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此次办法修改的过程?

  答:原《考试办法》的修订是我部2013年立法项目。我们严格按照相关立法工作程序和要求,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的方式,听取法律专家、考生代表、地方考办、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意见。通过财政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征求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论证、数易其稿,经答司务会议研究讨论,最后提交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问: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决定》共7条,对原《考试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作了实质性修改,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文字作了修改。

  实质性修改主要是确定了机考方式;增加了考生可以申请成绩复核的规定;取消了综合阶段考试在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的规定;增加了考试组织实施中有关保密的规定。

  问:《决定》对考生申请成绩复核是如何规定的?

  答:《决定》在原《考试办法》第十二条中增加了一款,即“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部考办一直允许考生申请成绩复核,并制定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财考(2012)5号),对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复核工作进行规范。

  此次修改对成绩复核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考生。

  问:取消综合阶段考试在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的规定会对考生知识更新有影响吗?

  答:《决定》删除了原《考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的规定。

  当时,对综合阶段考试期限作出规定,既是继承原考试制度的规定,也借鉴了境外会计职业组织的类似做法。另外,也体现了考试成绩的时效性和对知识更新的要求。

  从近几年考试实践来看,我们认为,综合阶段考试覆盖了专业阶段考试的主要内容,考生参加综合阶段考试,会相应对专业阶段考试内容进行更新和提高,因此,取消综合阶段考试期限,并不影响对考生知识更新的要求。

  问:增加考试组织实施中有关保密的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决定》在原《考试办法》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的安全保密,以减少命题环节和评卷环节的泄密风险。经过评阅的考生答卷包含了评卷人个人信息和评阅过程信息,属于成绩评定的过程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不适宜对外公开。

  考虑到《公务员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3)16号)、《财政部工作规则》(财办(2013)33号),以及高考、国家医学统一考试等全国性考试都有“工作秘密”的规定,因此,参照有关规定,我们将上述有关信息作为工作秘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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