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开展乳制品检验能力验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7    浏览次数:2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

  为加强对通过资质认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按照2012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安排,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确定于近期组织开展乳制品检验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和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的技术实施单位是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检院”),由其负责样品的制备、发放和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等工作。本次能力验证项目为:蛋白质、脂肪、三聚氰胺。

  二、参加单位

  凡具备乳制品中蛋白质、脂肪、三聚氰胺的检验能力,且已通过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必须参加,其他实验室自愿参加。

  三、时间安排

  参加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请于4月30日前将《2012年乳制品检验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4)传真至省质检院,同时邮寄原件,省质检院将于5月30日前将样品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各单位收到样品后,请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并填写《2012年乳制品检验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函》(附件5),并将确认函传真至省质检院,确认函原件随结果报告单邮寄。各实验室须于6月12日前将结果报告单、检验报告、相应原始记录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至省质检院,并在信封上注明“能力验证”字样,报送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

  省质检院须于6月30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的统计和汇总分析,编写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报省质监局认证处。

  四、工作要求

  为保证检验要求统一和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各参加实验室应严格按照《2012年乳制品检验能力验证须知》(附件1)和《2012年乳制品检验能力验证参试指导书》(附件2)的要求进行检测,并认真填写《2012年乳制品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3)(作业指导书、结果报告单和样品确认函随样品一同发放)。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和逾期不报的单位,其能力验证的结果均视为不合格。

  五、其他事项

  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需交纳必要的费用,用于活动的组织、样品的制备、资料的印制和发放等。

  联系人:张喜琦  王骏

  电话:0531-89701895

  传真:0531-89701893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31000号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质检中心)

  邮编:250102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附件1-5.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