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发布日期:2013-06-06    浏览次数:2

  2013年6月5日 来源:教科文司

  为贯彻《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200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予以安排。为支持和引导各地做好免除学杂费的工作,中央财政对已经整体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省份,从免除之日起,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奖励资金。据统计,2008-201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免学杂费补助资金157.2亿元,其中:2012年31.7亿元。全国每年共有约2900多万名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到了免学杂费的政策或相应补助,有效减轻了城市居民负担,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部实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为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中央财政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据统计,2008-201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奖励性补助资金158.3亿元,其中:2012年50.3亿元。各地将中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向接收人数较多、条件薄弱的公办学校倾斜,同时扶持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目前,对符合当地政府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已全部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基本做到了“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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