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9    浏览次数: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海宁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农业经济局

  2013年6月9日

  海宁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3〕54号)、海宁市委《关于实施"2515"农业提升战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海委〔2010〕8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经营模式创新、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拓展现代农业功能和鼓励创先争优,促进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设立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三)市财政整合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支农资金。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与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相结合。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充分发挥资金的协同优势和引导效应,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深化支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和整合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整体投入水平。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粮油战略产业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引导,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为重点,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开发和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积极支持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加快培育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带和设施装备良好、技术模式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经营机制创新、管理服务到位的现代农业园区,不断增强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农经局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环节和方式

  第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技推广应用的农技推广机构以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主体。优先支持对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有较大作用的主体。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原则上只对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和技术改造给予支持,并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关键环节为: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主干道、作业道、蓄水灌溉、田间水利,滴喷灌设施、大棚温室、育苗设施,高标准鱼塘改造、水处理设施,"两区"生产配套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设备购置:农(林、渔)业机械,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农产品产地加工、储藏、保鲜、冷藏等设备购置。对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具(农业设施)不再重复补助。其他农机实行补助比例和补助数额"双控制"。

  (三)技术推广:良种引进推广、繁育,品种优化改良,先进实用技术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推广应用与技术培训和示范。

  第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不同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具体内容:

  粮油产业: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土壤改良和"三新"技术推广示范、粮食生产高产创建等。

  蔬菜产业:重点支持"微蓄微灌"和大棚设施建设等。

  果品产业:重点支持精品果品基地建设和产后处理等。

  水产养殖产业:重点支持现有鱼塘的提升改造、节能温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稻田养鱼(鳖、虾)、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基地、水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

  花卉苗木产业:重点支持大棚等设施设备和产品推广等。

  蚕桑产业:重点支持蚕桑优化改造和种养加工设施等。

  食用菌产业:重点支持集约化生产基地和循环生产模式等。

  畜禽产业:重点支持生态循环和质量提升。

  第十条  按照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求,申报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重点支持其中一到两个关键环节。鼓励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凡列入中央(省)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的,市财政给予一定的项目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财政奖励资金综合运用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壮大,对村集体投资或参股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建设和改造办公场所(培训学校、基层事业场站服务设施)、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制度。市农经局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库,并按农业、林业、渔业等实行分类管理。申报中央和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十四条  入库项目应当符合我市农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的要求,并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相衔接。项目用地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963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农经局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评审,将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照评审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策变化和其他客观情况适时对项目库进行调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为中央立项、省级立项和市立项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央和省级立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上级规定申报。市立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项目进行扶持。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省以上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市财政局和市农经局,根据省下发的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指南要求,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和《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对单个项目奖励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二)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1.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十二五"规划、"2515"农业提升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的要求设立。

  2.市农经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做优做强农业主导产业,制定《海宁市农业财政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扶持重点、扶持环节、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等内容。

  3.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填报海宁市农业财政扶持项目申报书,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市农经局,由市农经局组成项目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本年度立项建设项目,并由市农经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按照规范管理,公开操作的要求,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积极利用海宁农业信息网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要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和内部责任制度。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市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奖励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其中涉及项目主体、实施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重大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镇(街道)、市农经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市财政局、市农经局和省有关部门审批,除因客观原因并报经省审批同意以外,其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要配合市财政局、市农经局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六章  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省以上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以上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和市农经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局1个月内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将项目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报告等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迎接省组织的重点抽查。市级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农经局统一在次年4月底以前组织市级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经局,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市财政将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对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农经局负责解释。

  海宁市财政局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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