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及为他人提供担保

发布日期:2013-06-13    浏览次数:3

  中国人民银行6月9日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办法》明确,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办法》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支付机构只有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

  据介绍,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银行已依法许可223家支付机构,其中90%以上涉及客户备付金问题,一旦这些资金被挪用、占用,将影响广大客户切身利益。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充分考虑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和发展需要,确立了备付金银行分类和账户分层管理、资金封闭运行和使用、备付金信息多方核对校验、重要监管指标动态调整,以及政府、自律组织和商业银行合作监督等系列监管制度,全面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摘自2013年6月10日《经济日报》第5版 记者王信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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