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考照顾政策公布 符合照顾录取政策考生将在网上公示

发布日期:2013-06-17    浏览次数:2

  14日,记者从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我省公布2013年高考照顾政策。

  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件);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招委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考生。

  此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降低10分投档;烈士子女降低2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现役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的普通高中应届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省内或省属院校时按相关政策投档。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未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子女或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子女,总分达到所报省内院校调档分数线,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我省工作并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总分达到所报省内院校调档分数线,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我省工作的省级(含)以上优秀专家的子女,在所报省内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对俄语语种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对侨眷考生,如所报省属院校投档分数达到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可降低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省属高等院校招生时,对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或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报考空军飞行学院未被录取的空军培训基地考生报考省属院校,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并优先录取。

  凡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需经个人申报、省招办审核、上网公示方可享受照顾政策,其中,获得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还须经过全省统一测试并认定。

  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果高等学校在批次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在网上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

  上述照顾政策不适用体育类和艺术类招生。(作者: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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