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进一步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对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1日
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5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2〕98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奖励;专利技术应用的奖励;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奖励。
第三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二)户籍在海宁市的居民;
(三)海宁市新居民;
(四)在海宁市注册企业的非海宁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五)代理本市专利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专利申请或授权奖励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已获授权的国内外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属于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须是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额度:
1.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给予每件4000元奖励,授权后再给予6000元奖励;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1200元奖励;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600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内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10件以上、20件以上、30件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再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内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总量在20个以上的单位,每件专利再增补2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每件国外专利授权后最多奖励两个国家或地区)。
3.同一企业的年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同一个人的年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对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向代理机构及审批机构缴纳的部分费用使用"海宁市专利服务券"进行抵免,具体参照《海宁市专利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行。
第五条 专利技术应用的奖励标准。
(一)推进专利成果产业化。对受让省外(境外)发明专利权并实施产业化,首次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相关评审后,给予受让方实际支付转让费用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该奖励的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与让与人间不存在投资、经营管理等利益关系。
(二)对实施专利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每项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三次。对作价入股等其他专利投融资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评估费用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为评估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嘉兴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镇、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贯标)企业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立项阶段奖励50%,验收通过后奖励50%;对于被取消称号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予奖励。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海宁且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法人机构,上年度代理我市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是本市辖区内的,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30件、50件、100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年度内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与发明专利申请量的比值达40%、50%、60%以上的再分别给予相应额度20%、40%、60%的奖励。
(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四)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数据库软件建设费用3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对已获得上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奖励的,其奖励额度到达或超过本办法规定额度的,不再重复奖励;其奖励额度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额度的,不足部分按上述额度给予补足。
第三章 奖励的审批
第八条 奖励的审批程序
(一)专利授权奖励由申请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分期审批,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科初审,科室联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二)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贯标企业)、专利示范(试点)镇、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奖励,由市科技局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核,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三)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奖励,由专利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核,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九条 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通过转让方式并经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而取得专利权的申请;
(五)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恶意申请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专利奖励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专利奖励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国外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2);
(二)国外(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奖励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专用)(附件3);
(二)海宁辖区内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及进入实质审查情况汇总表(包括申请号、专利名称、专利状态、专利申请人、申请日、授权(实审)日);
(三)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四)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其他专利技术应用和环境条件建设奖励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二)有关专利技术合同(含购买或许可、评估、贷款、诉讼代理等)复印件;
(三)付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情况报告;
(五)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专利奖励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专利授权量并结合下一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和专利奖励经费根据市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年初市科技局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时效为1年,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通知)之日起计算,逾期作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奖励,已奖励的,全额收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市科局[2011]6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宁市国内专利奖励申请表
2.海宁市国外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3.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专用)
详细内容请见文件:
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