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医保慢性病复检开始 未及时参加不再享相关待遇

发布日期:2013-06-18    浏览次数:2

  为保障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患者的切身利益,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人社部门对2007年、2009年和2011年开始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至今的患者进行复检。据悉,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参加复检的患者,不再继续享受相应病种的特殊慢性病待遇。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此类复检,每两年进行一次。此次参加复检的患者是指2007年、2009年和2011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复检时间为6月18日-6月30日(周六、日不休息)。参加复检的特殊慢性病患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或门诊病历及其他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复检;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复检;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复检;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复检。

  70周岁(1943年10月1日之前出生)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委托代办人携带复检材料和户口簿原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

  因瘫痪卧床不起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复检的,可委托代办人携带复检材料和户口簿原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

  符合本次特殊慢性病复检条件的患者,如又在2008年或2010年或2012年,申报增加慢性病病种待遇的,需在本次合并复检,合并后下次复检时间为2015年。

  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患者由透析定点医院进行身份审验并将审验材料统一上报。

  所有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须统一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进行复检。

  因欠费或其他原因导致停保的慢性病患者,可以进行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并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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