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昆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本市辖区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项,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相较于现行的规定,该《办法》有4大亮点:
一是理顺了内部管理体制。明确了市城管执法局与城管执法大队以及区镇派驻执法机构的具体关系,指出“市城管执法大队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市城管局向区镇、街道派驻的执法机构,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二是理清了部分争议权限。明确居住区绿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将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将无照商贩明确为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者。明确相对集中处罚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范围是“人行道”,其他需要相对集中的不按规定停放行为,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与城管部门会商确定后公布。
三是预留了体制改革通道。明确在扩权强镇及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扩权强镇所涉及区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权和范围在上级批复范围内重新调整,不受本《办法》确定职能范围的限制。
四是建立了执法协作机制。明确市城管执法局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进行认定、评估、技术鉴定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支持。同时明确要建立部门间案件移送机制和公安执法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