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公布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3-06-24    浏览次数: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6月20日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摘自2013年6月21日《经济日报》第3版 记者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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