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根据《意见》,我国将禁止任何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时,企业应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企业还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
《意见》要求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工作,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将坚决予以淘汰;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信息发布,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信息。(摘自2013年6月21日《经济日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