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管理法》将更便民利民

发布日期:2013-07-01    浏览次数:4

  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将正式实施。6月28日,记者在宣传活动上了解到,《出境入境管理法》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并将便民利民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等。

  甘肃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介绍道:《出境入境管理法》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本法还明确了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

  与原有法律法规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更加强调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对公安出入境管理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还将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另外,《出境入境管理法》还完善了中国“绿卡”制度,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可以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有助于促进引智引资工作。本法还加大了防范和打击“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力度。例如将外国人非法就业罚款处罚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甘肃日报 记者徐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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