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道路执法检查 扣押车辆不得交给经营单位保管

发布日期:2013-07-15    浏览次数:2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执法检查行为的意见,意见指出,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在我省管辖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各类站(卡),必须报请省政府批准,道路执法检查人员拦截车辆时,必须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临时工、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期间以及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道路执法检查工作。交警协勤人员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开展工作。

  临时工不得参与道路执法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除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上路执法检查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上路,或者以上述单位名义对车辆实施拦截。道路执法检查人员必须符合《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临时工、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期间以及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道路执法检查工作。交警协勤人员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开展工作。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在我省管辖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各类站(卡),必须报请省政府批准。道路执法检查单位和巡查人员应当在划定的检查责任区域内实施流动巡查,发现有超限超载运输及其他违法嫌疑的车辆,要将车辆就近引导至固定检查站(卡)或者服务区进行处理。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堵截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公务的指令,不得在封闭式公路上定点设卡或者采取封堵公路的方式逢车必查。

  不在行车道上检查

  意见指出,道路执法检查人员拦截车辆时,必须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对拒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道路执法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检查。道路执法检查人员对驾驶人提供的各种证件应当场查验并指出违法问题,不得违法滞留驾驶人的各种证件。不得在行车道上实施检查。不得采取危险方式强行追堵非严重暴力犯罪嫌疑车辆。

  禁止采用“陷阱取证”的方式,诱导行政相对人违法。固定式监控、测速设备设置地点应当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测速点前方不少于200米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使用移动式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凡未履行上述程序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设置的各种设施、设备所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执法的依据。

  道路执法检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制发的专用罚没收据和扣押清单。依法扣押的车辆及物品,应当由道路执法检查单位自行保管或者移交财政罚没仓库代为保管,不得将扣押物品交给经营单位保管。对道路执法检查单位违法收缴的罚款,能够返还当事人的,应当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的,应当由有关监督机关依法缴入国库。

  日常执法状况记录在案作奖罚依据

  建立全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档案,并将执法人员日常执法状况如实记录在案,作为奖优罚劣和过错责任追究的依据。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经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集与使用、法律条文的引用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除外,但是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按照本意见要求,今年7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对不符合《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要求或者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站(卡)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请省政府予以取缔。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卡)或者违法实施检查、处罚、收费、强制的单位和人员,各地、省直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暂扣证件、全省通报、媒体曝光、移交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等形式,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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