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人口计生相关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13-07-10    浏览次数:3

  最近一段时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全面开展,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传言,影响到现行生育政策的执行。加之部分群众对我省生育政策缺乏了解,盲目将外省个别情况与我省相比较,对生育政策产生了质疑。就此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了解答。

  一、我省对现行生育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生育政策是由省人大颁布施行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具体规定。1989年首部《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简称省《条例》)颁布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根据省《条例》规定,我省自2002年开始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可以生育二胎;自2005年开始,取消了生育间隔,同时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再生育。

  二、哪些情况下需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省《条例》规定:对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违反省《条例》的条件生育的,符合省《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省《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以及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等情况,依照省《条例》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简易算法为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1.4);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简易算法为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4.2);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简易算法为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11.2)等以此类推。对符合规定可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征收500-2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三、我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群众有哪些优待奖励?

  近年来,国家开始实施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和特别扶助等三项扶助、奖励制度,对现存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藏区为55周岁)的农村夫妇,发放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奖励金;对少数民族地区自愿少生孩子并采取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3000—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奖励;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每人每年发放1320元或1620元的扶助金。我省在全面落实国家扶助、奖励政策的同时,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在退休(职)时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对农村“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后给予3000元的奖励,子女省内上大学加10分,同时在合作医疗、养老保险、低保、国债沼气建设、小额担保信贷、危房改造、人饮工程、征地补偿、异地搬迁等方面给予优待奖励。

  四、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如何办理?

  国家和我省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育龄夫妇需持《生育保健服务证》生育子女;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可在孩子16周岁之前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育龄妇女(18-49周岁)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需办理《婚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件统一实行集中、免费办理,地点一般设在乡镇(街道)政务大厅或便民服务窗口。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即时办理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对于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办证对象本人出具一孩生育承诺书后,由受理方予以及时办理。我省同时规定,办理再生育《生育保健服务证》,实行即来即审,乡(镇)、街道公示时间不得超过7日,办理时限缩短为农村30个工作日,城镇40个工作日。(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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