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工程中,要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时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日前,黑龙江省出台《城市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的指导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对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问题制定了明确标准。
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意见》要求,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包括幼儿园建设布局的教育专业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必须严格执行幼儿园建设布局专业规划,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没有配套幼儿园的现有居住小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幼儿园要同步建设且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出租
《意见》指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统一规划。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统筹安排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
每5000人口要预留不低于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用地
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标准为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6个班(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的生均用地标准为:新区开发建设的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旧城区改造建设的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
对小区开发总量达不到5000人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
擅自更改布局规划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意见》强调,将加大各项行政执法检查力度,确保顺利实现我省幼儿园设施建设目标,形成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
对擅自变更幼儿园布局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作者: 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