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读《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3-07-24    浏览次数: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相关内容作了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负责人指出,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本条例对普通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出规定。“实施这一条例,对于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旅游业繁荣发展,汇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端人才,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普通签证类别有调整

  关于普通签证类别有哪些调整?负责人解释,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将普通签证分为D字、Z字、X字、F字、L字、G字、C字、J字8类,分别对应定居、工作、学习、访问、旅游、过境、乘务、记者等事由。其中,F字签证和L字签证涵盖多种入境事由。为了使签证类别能够准确反映外国人入境事由,实现外国人入境后的精细化管理,条例在保留现行签证分类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对现行F字签证、L字签证作了拆分,并新增加了R字签证,普通签证类别由目前的8类调整为12类。
 

“人才引进”首成申请事由

  为了更好地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华,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人才引进”规定为普通签证的申请事由。条例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在普通签证类别中增加了R字(人才)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负责人表示,今后,凡是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的外国人,可以申请R字(人才)签证,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入境出境便利。

可向公安机关核实相关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负责人指出,为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外国人身份信息核实服务,体现了出境入境管理法确立的“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条例作此规定,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发挥出入境管理的社会服务功能。

重点规范“三非”问题

  为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解决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的总体思路,条例作了相关规定。

  负责人介绍说:一是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实现有关信息共享。条例规定,驻外签证机关在签发签证时,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增加了规范外国留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和实习的规定。条例规定,外国留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在居留证件上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信息。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的报告义务,规定: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学生因为毕业等原因离开原招收单位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摘自2013年7月23日《经济日报》第10版 记者许跃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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