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25条,主要包括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等内容。
修订重点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靳来舜介绍,此次修订,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注重提炼和吸纳近年来全省各地村民自治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力求使修订草案既符合国家大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又充分考虑我省实际,增强实践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此次修订重点对村委会职责进行了梳理,由原来的11大项归纳概括为9大项,并依据新形势增加了“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容。同时,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有关民族团结的精神,增加了对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要“教育和引导多民族村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的地位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年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明确了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
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是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途径。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村民会议的职权是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办法还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给予了明确规定:包括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村民代表会议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关于村民代表会议,实施办法重点从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将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类别进行了精减;二是明确了村民代表和妇女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中所占比例,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三是增加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的规定,明确了“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甘肃日报 记者吕宝林)